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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
来源:温州市侨联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总则

  温州市直属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联合会(简称“市直机关侨(留)联”),是由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市直机关广大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的桥梁和纽带,承认《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侨联章程》)和《温州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章程》(以下简称《市留联会章程》)。依据《温州市侨联实施<中国侨联章程>细则》和《市留联会章程》,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

  市直机关侨(留)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根据《温州市侨联实施<中国侨联章程>细则》、《市留联会章程》和本《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团结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紧密围绕全市大局和市直机关的中心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优势,扎实工作,努力促进市直机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把温州打造成为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第二条 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投身改革开放和温州转型发展,调动和激发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的积极性,为完成中心工作服务;积极促进他们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为温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标杆城市设贡献力量,并努力为市直机关广大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提供服务。

  第三条 参与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其它社会事务活动,反映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四条 鼓励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艰苦奋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五条 加强市直机关侨(留)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市直机关各系统各单位经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组织的联谊会、协会等团体,承认本《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可成为市直机关侨(留)联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也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有权参加市直机关侨(留)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市直机关(留)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市直机关侨(留)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维护市直机关侨(留)联声誉,贯彻执行市直机关侨(留)联的决议,完成市直机关侨(留)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的领导机关是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或留学人员和家属的身份,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其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可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秘书长等荣誉职务。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各系统各单位可按本《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的规定成立侨(留)联组织,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较多的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留)联组织。

  第十五条 各级侨(留)联组织要密切与会员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组织设置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是市侨联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接受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侨联的指导。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其会员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或特邀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市直机关侨(留)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

  五、决定市直机关侨(留)联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主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或者增选委员。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或留学人员和家属身份。

  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市直机关侨(留)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行使其职权。

  主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及家属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方能通过有关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直机关侨(留)联章程》经市直机关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和家属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直机关侨(留)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