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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留联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留联会章程:

  温州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简称“温州市留联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ASSOCIATION OF SCHOLARS ABROAD AND THEIR FAMILIES”。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社会团体。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或研究为目的,经批准出国留学、进修、讲学等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团结和组织全市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弘扬民族文化、早日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家乡和祖国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查了解留学人员的希望和要求,反映他们的切身问题,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二)为留学人员和家属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其在温州创业、生活等有关事宜;

  (三)密切与留学人员和家属的联系,传达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侨务政策与对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理解和友谊;

  (四)发挥留学人员和家属的积极作用,促进温州与海外经济、文化、体育、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配合侨务工作中心,搞好有关社会服务;

  (六)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七)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温州市留学人员和家属以及各级依法组织的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组织,愿意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活动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全市各级、各单位依法组织的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组织和其他加入本会的社团单位。

  个人会员:(1)学成回温州创业、服务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2)学成回国,在外市创业、服务,但户籍在温州的留学人员;(3)户籍在温州的或在温州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家属。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自愿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留学人员须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会员的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书;

  (三)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增进会员间的联系和团结;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研究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须即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或由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7—9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市侨联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方式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上级机关和市有关部门领导、海内外热心于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或办事机构提名,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海内外人士、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正常支出与合理使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